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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有关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来源:中国汽车经济网 编辑: 罗强 时间:2019-12-29

  全国各省市有关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河南省

  2014年12月27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会议上公布了《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洛阳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内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开封市:10月24日开封市出台了《开封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四轮电动车整车装备质量不超过120千克,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办法,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四轮电动车,相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出台了电动汽车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低速电动车上牌上路,并有条件的对车型进行补贴:前100台纯电动乘用车的购买者可获一次性财政补贴1万元,之后第101至480台每台给予5000元补贴。补贴车型限于驻马店市内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并在电动汽车推广活动期间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这就把范围锁定在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汽车上。

  河南省济源市:按照市政府要求,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源市公安局、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制订了《济源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6月25日印发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从技术要求、备案管理、产品检测、产品销售管理、车辆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河南省长葛市: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印发《长葛市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四轮电动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的非法四轮电动车,违反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严禁四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违反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请广大市民购买合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要购买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已购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开展相关维权活动。

  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取缔上道路行驶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通告》:一、凡未纳入国家机动车登记范围,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牌证的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一律不得在全市范 围内上道路行驶。2014 年 2 月 16 日起,市公安交管部门 集中开展取缔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违规上路活动。(举报电话110) 二、对违法销售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经营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请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已购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开展相关维权活动。(举报电话12315)

  安徽省阜阳市:2009年3月24日,安徽阜阳发布《阜阳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四轮车辆。电动汽车限于在以及一级(含一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制作相关临时牌照,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相关证件。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为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电动汽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2014年5月12日上午,淮南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市开展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整治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会议指出:开展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整治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细致开展工作,摸清底数,分清人员,区别对待;要完善方案,联合执法,综合施策;要坚持属地管理,县区统一行动,依法联合整治,确保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建章立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广东省

  2013年3月11日,广东省发改委对外发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目录中首次出现金豪新能源(肇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这两家主要生产低速电动汽车企业,低速电动汽车首次进入政府规划。

  广东新能源规划明确提出“支持铅酸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力争在材料、结构及工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考虑特殊地域使用特殊牌照”等内容,这对于长期受“打压”的低速电动车企来说无疑是重大扶持。

  广东佛山市: 佛山市联手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在高明区启动了纯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此次示范运营重点推出的电动车车型是陆地方舟V5。前100辆车的购买者将一次性获得政府高达2万元的补贴和厂家提供的优惠。100名以后的购买者,也可享受到政府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陆地方舟的低速电动车可上特殊“电”字牌照,在高明区区域内运行。

  江苏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下发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纲要(2009-2010)》(苏政发〔2010〕44号),明确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纲要》将微型纯电动车(即低速电动汽车)作为重点发展产品,并指出:依托现有基础,在南京、盐城、徐州等地加快培育主要面向家庭、出租车和特定场地、具有小批量生产能力的新能源乘用车产业基地。以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扬州等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示范城市。

  江苏省兴化市:2014年1月13日兴化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一、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凡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国家机动车公告产品内的此类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投保国家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取得驾驶资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不得从事非法营运;凡不属国家机动车公告产品内的此类车辆,属于非法车辆,无法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拼装、改装、销售违法违规的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工商、质监等部门将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三、对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或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城管等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江苏省高邮市:高邮市公安局2014年4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专项执法活动的通告:一、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目前在市场上销售及上道路行驶的“时风”牌等“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但该类机动车不在《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目录内,不能办理牌证和购买保险。该类车辆允许在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内部行驶,不得上道路行驶,敬告广大市民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该类车辆。二、该类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先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教育驾驶人;不接受教育,仍然上道路行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驾驶人罚款、扣留车辆等处罚措施;驾驶该类型车辆违法营运的,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罚。

  江苏省南通市:2014年9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发布《关于对通州城区非国标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实施强化管理的通告》,严禁非国标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凡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投保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取得驾驶资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不得从事非法营运;凡不属上述目录内的车辆,属于非法车辆,不得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湖南省娄底市:2011年制定《娄底市电动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低速电动汽车可在娄底市办理牌,允许在娄底市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乡村等道路上行驶,电动汽车在娄底市二环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时,走机动车道,遇快、慢行线分道时走慢行线,无快、慢行线分道时靠右侧行驶。电动汽车所有人可凭所有人身份证或购车单位资料、购车发票等电动汽车来历证明、电动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在车辆管理所的指导下,办理电动汽车的注册登记。还制定了补贴低速电动车购买者的相关办法,购买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前100辆按每辆1万元标准补贴,第101至280辆每辆补贴5000元。

  山东省

  2009年8月,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的方式进行。2011年,山东省又发布实施地方性行业自律性企业标准《低速电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2014年6月12日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发布了小型电动车行业标准,就企业准入条件、行业技术标准、行业保险方案,并于7 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政府正式出台阶梯管理政策和办法的过渡性方案。

  2013年底前,山东淄博、聊城、济宁、潍坊昌乐、德州、德州陵县等6地市均发布了地方性小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明确了低速电动车的限行1级以下(含1级)公路行驶,号牌为绿底电动汽车号牌,以及需要的驾驶证为C2或C3及以上,以及规定了报废年限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致公党广西区委建议开展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试点工作。具体做法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以南宁、柳州、桂林作为试点城市,市民持驾驶证可驾驶低速电动汽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在试点城市取得经验基础上,在全区非高速公路上准许低速电动汽车正常行驶。

  广西河池市:2014年2月,河池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河池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对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河池市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的方式进行。对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登记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低速电动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低速电动汽车牌照和行驶证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低速电动汽车牌照底色为绿色,加“电”字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收取工本费。

  湖北省襄阳市:2014年5月10日,襄阳市政府常务会决定:引导和鼓励发展低速四轮电动车,创造良好的应用环境,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按要求,质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将允许时速50公里以内的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上牌、购买保险,并让它在除高速以外的道路上行驶。

  湖北省恩施市:恩施市政府2013年8月14日发布《关于禁止电动四轮车在我市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通告》:1、禁止四轮电动车在我市公共道路上行驶。2、本通告所指“电动四轮车”是指“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只能在场(厂)内等封闭区域运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3、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本通告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湖北省石首市:2014年8月21日, 石首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四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

  一、本通告所称的四轮电动车,属于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所定义的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但未列入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目录的四轮电动车。

  二、即日起,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查处,依据有关规定扣留车辆并予以处罚: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轮电动车,不符合在道路上通行的条件,请四轮电动车主车主务必自行处理,不再驾驶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

  河北省邢台市:2013年9月,邢台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邢台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低速电动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上路行驶。低速电动汽车牌照和行驶证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低速电动汽车牌照底色为绿色,加“电”字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收取工本费。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低速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应取得C3(含C3)以上驾驶证,准予乘驾4人(包括驾驶人)。

  浙江省金华市:虽未出台地方管理办法,但低速电动汽车在金华市的发展十分迅猛,可以上地方的特殊牌照,本地企业的低速产品还可以获得市政府的补贴。

  浙江省安吉县:安吉县公安局2012年7月26日发布《关于我县销售四轮电动车可否上牌的通告》:请广大消费者在购车的同时注意查看购买车辆是否进入国家机动车车辆产品公告,如未进入国家机动车车辆产品公告,将不能上牌,不能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江山市:2014年4月25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三轮(四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禁止无牌无证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在全市道路(除景区、场内、厂区)上路通行和非法营运。非法上路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非法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运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占用人行道摆放、销售三轮(四轮)电动车的,由市住建(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全市范围内任何生产(组装)企业、销售商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组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四轮)电动车。

  浙江省嘉兴市:2012年8月,嘉兴市公安局、交通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出通告,从2012年8月16日起,嘉兴市范围内禁止四轮、三轮电动车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从2012年年9月1日起,这类车上路行驶,交警部门将要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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